各市、县(区)自然资源部门,厅机关有关处室(室、局)、厅直属各单位:
为加大矿业权管理改革创新力度,推广南宁市净采矿权出让经验,创造采矿权公平、公开、公正交易的市场环境,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厅制定了《广西推进净采矿权出让试点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2019年11月29日
广西推进净采矿权出让试点方案
为贯彻落实《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7〕12号)等要求,加大矿业权出让管理改革创新,推进矿业权竞争出让,进一步扩大我区净采矿权出让试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深入推进“解放思想、改革创新、扩大开放、担当实干,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要求,树立“担当为要、实干为本、发展为重、奋斗为荣”的为政理念,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鹿心社书记提出的“三个一定”和“一个全力”要求,解放思想,实干担当,深入推进矿业权管理改革创新,完善矿业权出让管理制度,在全区有序推进净采矿权出让工作,进一步保障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同时创造采矿权公平、公开、公正交易的市场环境,进一步维护采矿权人和当地群众合法权益。
二、工作目标和任务
构建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坚持试点先行,2021年前,钦州、北海、防城港市行政区范围内至少完成1宗净采矿权出让,其他11个市至少完成2宗净采矿权出让。
三、组织机构
成立广西净采矿权出让工作领导小组。
(一)组成人员
组 长:郑杰忠 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成 员:杨树强 法规处处长
左旭阳 审批办主任
覃秋菊 利用处处长
罗讲平 管制处处长
蒋立敏 权益处处长
施 杰 修复处处长
张 雁 耕保处处长
黎修旦 地勘处处长
周 文 矿权处处长
李玉权 矿保处处长
赖 文 执法局局长
毛 杰 财务处处长
李 青 储量评审中心(交易中心)主任
(二)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1.法规处主要负责净采矿权出让有关规范性文件、合同合法性审查工作。
2.审批办主要负责提升净采矿权出让审批服务水平,指导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做好采矿权审批工作。
3.利用处主要负责完善采矿临时用地管理政策,指导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做好净采矿权用地节约集约利用供后监管工作。
4.管制处主要负责指导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集中统筹、分级保障”原则安排采矿用地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5.权益处主要负责指导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做好净采矿权出让收益处置工作。
6.修复处主要负责指导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做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工作。
7.耕保处主要负责指导各市、县按照国家要求处理好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的净采矿权设置。
8.地勘处主要是根据需要配合矿权处开展出让矿业权的地质勘查工作,为矿产资源开发提供依据。
9.矿权处主要负责牵头承担净采矿权出让管理工作。负责完善工作制度,指导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推进净采矿权出让工作。
10.矿保处主要负责做好本级采矿权出让规划审查和前期储量报告备案,指导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采矿权出让规划审查和前期储量报告评审备案。
11.执法局主要负责指导协调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和违法用地行为。
12.财务处主要负责采矿权出让收益的分成方案。
13.储量评审中心(交易中心)主要负责做好自治区本级采矿权出让前期踏勘、储量报告审查以及采矿权出让除交易环节外的交易相关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净采矿权出让工作统筹协调、指导、监督等日常事务,周文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四、净采矿权定义、条件、内容和步骤、方式及工作要求
(一)净采矿权定义
净采矿权是指采矿权出让前期的相关工作处理到位,使竞得人不受土地、林地、地面附着物等权益制约,且按规定能够及时办理采矿许可申请登记手续的拟出让采矿权。
(二)净采矿权具体条件
应列入出让计划,并达到以下要求:
1.联合有关部门确定拟净采矿权出让范围界线;
2.土地、林地权属调查清晰,无权益纠纷;涉及林业用地指标的,由具有审批权限的管理部门出具符合使用政策的意见,并能够配置指标;
3. 协调做好拟出让采矿权矿区范围或影响范围内的土地及其附着物的相关补偿事宜,并与土地权属人初步签订相关协议;
4.完成采矿权出让前期地质勘查以及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等前期工作。
(三)采矿权出让前期工作内容和步骤
1.开展前期踏勘。根据本地资源赋存情况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联合发改、工信、生态、林业、应急、水利等部门及矿山所在地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对拟出让采矿权范围进行实地踏勘,各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能出具书面意见。重点核查拟设置采矿权是否符合相关产业发展规划及政策,采矿权地质勘查程度和资源储量情况是否符合出让有关要求,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是否存在矿业权重迭,是否符合生产规模要求,是否满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要求,是否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是否涉及自然保护区等各类保护区或禁止开采情形,是否适应市场需求等情况。
2.调查土地、林地情况。对拟出让采矿权矿区范围或影响范围内的土地、林地以及地面附着物的权属进行调查,确保权属清晰,无权益纠纷。同时,符合用地、用林政策。
3.协调做好矿区范围或影响范围内的土地及其附着物的相关补偿事宜,并初步签订相关协议。有关补偿费用,由采矿权竞得人与土地权属人正式签订协议后支付。
4.编报采矿权出让计划。按照采矿权年度出让计划有关管理要求,编报采矿权出让计划。
5.开展出让前期工作。组织开展地质勘查,编制地质报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方案并评审(市县级审批登记的露天砂石采矿权可编制“三合一”报告),开展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等工作。
6.出让采矿权。确定采矿权出让起始价,制定出让交易方案,提交矿业权交易机构组织采矿权出让。
(四)净采矿权出让方式
净采矿权出让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竞争方式出让。
(五)净采矿权出让前期工作要求
净采矿权出让前期涉及的土地、林地确权和土地及其附着物的补偿处理、用地、用林手续等工作按属地管理原则,由资源所在县或设区市人民政府统筹协调组织实施;拟出让采矿权野外勘查以及有关报告和方案的编制、审查、评估、交易、登记由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审批权限组织。净采矿权出让前期工作经费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规〔2018〕8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印发〈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7〕6号)要求纳入部门预算,同级财政予以保障。禁止由意向人垫资开展采矿权出让前期相关工作。
为加快推进项目落地,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需要开展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权限的拟出让采矿权野外勘查以及有关报告和方案编制的,应向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实施。
五、净采矿权出让政策
(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配合和指导采矿权竞得人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和采矿许可登记以及土地、林地等手续工作。
(二)允许将采矿权出让前期投入作为出让条件,在出让公告及出让合同中约定,受让人除须缴纳成交采矿权出让收益外,还应向出让人缴纳前期工作投入的经费。
六、时间安排
(一)工作部署阶段。2019年11月底,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制定广西推进净采矿权出让工作方案并印发各市。试点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于2020年3月底前制定本市推进净采矿权出让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工作实施阶段。2020年4月1日开始实施净采矿权出让试点,2021年12月底前各市要完成试点目标任务。
(三)工作总结及全面实施阶段。2022年12月底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不定期对各市实施净采矿权出让工作进行调研、检查,认真总结和分析净采矿权出让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好的经验,完善净采矿权出让工作制度。根据取得的相关经验,选择适当时间在全区范围内全面实行净采矿权出让工作。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推进净采矿权出让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提出“激发市场活力”的重要体现,是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体措施,是加强我区采矿权出让管理的有效抓手,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手段,是涉及政府、部门、竞买人、社会群众等多方利益的系统工程。各地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净采矿权出让工作,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努力构建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净采矿权出让工作机制。
(二)加强组织协调。做好采矿权编报以及采矿权出让前期的土地、地面附着物等权属调查、协调处理、签订协议等净采矿权出让前后的相关处理工作,使净采矿权出让工作得到有序推进,组织方式各市自定。
(三)完善出让收益制度。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进一步完善采矿权出让收益管理制度,明确采矿权出让收益向乡(镇、街道)、村(社区)分配使用的比例,调动其工作积极性,为推进净采矿权出让提供保障。
(四)严格依法行政。各地要认真执行采矿权设置、出让等相关规定,严格依法行政。在净采矿权出让过程中,发现有违规操作、隐瞒事实以及提供虚假资料等情形的,将追究相应责任人的责任。对采矿权出让前期相关工作处理不到位的,不予出让采矿权。
(五)加大宣传力度。各地要进一步宣传推进净采矿权出让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宣传净采矿权出让工作的内容和要求,尤其要做好矿产资源所在地人民群众以及土地权属人的宣传工作,要取得理解和支持,为推进净采矿权出让工作营造良好氛围。